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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25 10:47:33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将市本级、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各类医疗保险)统筹区(以下统称“独立统筹区”)统一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逐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
    二、实施步骤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
    (一)
第一阶段:从2010年9月起,初步构建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内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结算或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药费用。
    (二)第二阶段:从2011年3月起,逐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三)第三阶段:从2012年1月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
    三、统筹办法
    (一)全市统一执行市本级统筹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调整的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统称“市级统筹政策”,相关文件名称详见附件《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主要文件目录》)。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暂由原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委托管理模式实施市级统筹,并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同步调整政策。
    (二)自2011年9月起,花都区、番禺区和增城市统筹区统一执行市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自2012年9月起,从化市统筹区统一执行市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三)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按一下规定执行:
    自本统筹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四)各级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有关人员不足缴费年限的过渡金时,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原独立统筹区(或公司)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点的上月确定:市本级2011年11月、花都区2006年2月、番禺区2003年4月、从化市2005年12月、增城市2005年11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4年9月、
    (五)原番禺统筹区的门诊指定慢性病政策按以下办法执行:
    1.在实施市级统筹后申请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统一执行市级统筹门诊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
    2.在实施市级统筹前已申请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人”),可选择按原番禺统筹区门诊指定慢性病政策享受相应待遇,但不享受新增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以下统称“老办法”)。
    老人也可选择按新政策申请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选定新政策后不得再选择老办法。
    3.老人选择老办法的过渡期限至2013年3月止。
    (六)原独立统筹区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或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事务,执行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范。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原独立统筹区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对本统筹区(或公司)参保人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格审定;负责与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与之结算医疗保险费用;承担对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检查等事务。
    (八)原独立统筹区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等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以“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全力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仍是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所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待遇核发和对相关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独立统筹区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隶属于原主管部门(或单位)管理,经办业务接受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逐步落实市级统筹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区、县级市政府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要为原独立统筹区及街、镇(或公司)配置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人员,并提供办公场地、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四)由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科信、卫生、民政和药监等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指定广州市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由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实施。
    五、实施时间
    各独立统筹区遵循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实施市级统筹的时间如下:从化市2010年11月1日,花都区2010年12月1日,增城市2011年2月1日,番禺区2011年3月1日。
    各独立统筹区在实施市级统筹前,仍按其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按本办法的规定,逐步实现市级统筹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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