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起,广州医保参保人行眼白内障手术报销待遇大幅度提高。根据广州市人社局下发的《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眼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州医保参保人因患眼白内障进行手术治疗的报销待遇在以下三方面得到提高:
一、不需支付起付标准。广州市医保参保人因患眼白内障进行手术治疗的,不再需支付普通住院所需支付的800元(退休职工、老年居民560元)起付标准(即‘起付线’)。
二、不设甲、乙类和全自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白内障手术治疗费用不再设甲乙类和全自费,按参保人住院相应比例直接进行记帐报销。
三、人工晶体材料纳入报销范围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行眼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800元/个。参保人实际发生的人工晶体材料费用只要在1800元以下的,可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白内障手术医疗费用还可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参保人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费用)也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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