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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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职工医保指南


发布时间:2010-07-30 20:32:22

一、门诊就医报销

1、参保人请主动出示身份证、医保卡

2、门诊、急诊属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基本医疗范围外费用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3、参保人在急诊留观的费用,可报销。报销方式及比例与住院等同。

二、住院报销指南

1、参保人请持身份证、医保卡到出入院处进行登记;

2、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参保人员使用西药或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部分先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a.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先自付10%的费用后,其余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范围;

b.未在上述限定的中药饮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c.CT、彩超自付30%;

d.血液透析自付10%;

e.除上述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除外的,其余均属于自费。

(3)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支付范围;

(5)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其中(2)、(4)的费用,先予自行支付,余下费用,按报销比例

支付。如CT费用为454.5元,参保人先自行支付454.5*30%=136.35(元),余下的费用为454.5-136.35=318.15(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318.15*85%=270.427(元),余下318.15-270.427=47.723(元)为自行支付,那参保人一共支付136.35+47.723=184.073(元)。

医院等级

(二级)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起付标准

基金

支付

个人

支付

起付

标准

基金

支付

个人

支付

新塘医院

800(元)

85%

15%

600(元)

89.5%

10.5%

3、住院期间床位费用报销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二级)

普通病床

(元/床天)

监护床

(元/床天)

门(急)诊留观

(元/床天)

新塘医院

33.3

63

9

 

 

 

三、转院指南

参保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转上级医院需填写《增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表》主诊医师及副主任医师签名→出院结算医务科审核盖章→医务科电话传真至医保中心审批

参保人员转院经市医保中心同意备案的,其转院前后按一次住院支付起支付标准,如果转入医院起付标准费用高于转出医院的,参保人员须在转入医院补交起付标准费用差额部分;低于或等于转出医院的,不需另付起付标准。

如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增城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在审批有效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支,自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市医保中心批准证明、住院医疗费开支明细清单和发票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四、门诊特定项目申办及就医指南

1、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就医地点、申请与审批见下表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医务科审核盖章交由增城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项目类别

就医地点

申请与审批

审批有效期

急诊留观

二、三级医疗机构

无需审批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指定二、三级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一年

2、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

门诊特定

项目类别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急诊留观

1600元/社保年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共付段:与住院共付段支付比例相同

五、指定门诊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指定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冠心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肝硬化、脑血管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阻性肺疾病、慢性肝炎、慢性心力衰竭

到增城市医保中心(光明西路广发银行5楼)索取介绍函→携带介绍函到新塘医院医务科领取慢病诊断证明书→经指定医生检查后确诊→填写慢性病诊断证明书→医务科盖章→患者自行携带诊断证明书至医保中心盖章、复印并存档→领取复印件及诊疗卡(一年内有效)→携带身份证、医保卡、慢性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到新塘医院治疗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的标准支付。

2、每一种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两种指定慢性病。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4、甲类药物报销80%。乙类药物自付10%,余下部分报销80%。

六、重大疾病报销指南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

项目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年度支付限额

0—10万元

10万元以上—15万元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90%

95%

个人支付比例

10%

5%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超出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后,按规定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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