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资格
实践能力考试广州考点报名工作的公告
各报名点、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1号)的精神,为做好广州考点的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本报名点的具体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考试形式与报考资格
考试时间:2015年4月18日。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共设置91个考试科目(见附件)。
报考资格条件:符合申报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历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本年度实践能力考试。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才能按现岗位资格条件规定申报评审同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现岗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申报比转换系列前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现岗位技术工作时间至少满2年。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从事相应档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二、报名工作程序和计划安排
(一)考生网上预报名
规定时限:2015年1月19~28日。
申报人可登陆广东卫生人才网(www.gdwsrc.net)进行网上报名,在网上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个人照片及相关报名材料扫描件,打印《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并由本人签名、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然后按有关要求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报名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个人填写网上资料时,应按照所在工作单位情况选择正确的报名点(请参照第(三)项第2条“报名点的设置及受理范围”)。
(二)考生需提交的报考材料
以下材料除第1项《考试报名表》系由报名系统生成打印作为书面材料提交外,其余材料均要求原件扫描上传,请务必保证上传的材料清晰可见、真实有效;同时所有报考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经单位验印,并按以下顺序排列)至考点:
1.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要求考生本人签名,加具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及公章。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提供博士学位证书。
4.凡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正、副)主任医师资格的,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类别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主任或副主任护师的,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及其注册页。
5.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个人自主来粤创业择业的人员,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需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进行确认,如在2015年度考试报名前尚未完成相关确认工作,需提交保证书。
6.个人拟报考专业未开考的,可选择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并提出申请;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出的,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现场确认工作时限、程序及报名点的设置
1.现场确认工作时限:网上开放确认功能的时间为1月20~30日(逢周六、日休息)。各报名点可以根据本身实际工作情况,对确认时间作适当调整,制订本报名点工作计划。请考生留意所在报名点的公告,及时完成现场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考生,其网上的预报名无效。
2.报名点的设置及受理范围
(1)以下单位单独设立报名点,受理本单位考生的报名确认:广州市卫生局直属各大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各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第二中医院、省口腔医院、省疾控中心、省职防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上述单位的考生在填报资料时应选择本单位报名点,而不能选择所在地的区卫生局报名点。
(2)各区卫生局均设立报名点:仅受理本局直属单位的集体报名确认手续。区直属单位的考生在填报资料时应选择所在区卫生局报名点。
(3)不单独设立报名点的其余省直、市直有关单位,请于1月23~30日(周六、日休息),直接到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荔湾区西华路534号102室,联系电话:81084245)办理确认手续,逾期不候。且要求上述单位务必由人事干部带齐本单位所有报考材料,集中一次性办理。如委托考生代表前来办理集体确认手续的,请开具单位介绍信,注明本单位的总报考人数。恕不受理考生个人分批前来办理报名手续。上述单位的考生在填报资料时应分别选择“广东省直属单位(其他)”、“广州市直其他系统”报名点。
3.报名点确认工作的程序
工作人员在接到报考材料后,应即时审核考生有关证件原件,审核完毕后将原件退回给单位或个人,留下复印件(须盖审核章);审核考生报考资格,符合报考资格者予以审核通过,按要求打印确认单,资格不符者不予受理。然后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收取100元。
(四)报名点复审、上报数据及报考材料时间
各报名点在现场确认工作结束后,应再次对报考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立即通知考生并退回有关材料,其网上报名数据应予拒绝或删除。审核合格材料的上报时间:2015年2月4日前。所有报考材料应一次性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不予补交。
三、考生现场确认之后的工作
考生可于4月14日至4月18日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广州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广州考点)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序号
|
报 考 专 业
|
序号
|
报 考 专 业
|
1
|
普通内科(临床)
|
47
|
中医骨伤科(中医)
|
2
|
心血管内科(临床)
|
48
|
中医皮肤科(中医)
|
3
|
呼吸内科(临床)
|
49
|
中医肛肠科(中医)
|
4
|
神经内科(临床)
|
50
|
针灸科(中医)
|
5
|
消化内科(临床)
|
51
|
推拿科(中医)
|
6
|
血液病(临床)
|
52
|
中医眼科(中医)
|
7
|
肾内科(临床)
|
53
|
中医耳鼻喉科(中医)
|
8
|
内分泌(临床)
|
54
|
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医)
|
9
|
风湿病(临床)
|
55
|
护理学(护理)
|
10
|
传染病(临床)
|
56
|
内科护理(护理)
|
11
|
急诊医学(临床)
|
57
|
外科护理(护理)
|
12
|
康复医学(临床)
|
58
|
妇产科护理(护理)
|
13
|
老年医学(临床)
|
59
|
中医护理(护理)
|
14
|
重症医学(临床)
|
60
|
儿科护理(护理)
|
15
|
职业病(临床)
|
61
|
放射肿瘤治疗学(临床)
|
16
|
结核病(临床)
|
62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7
|
皮肤与性病(临床)
|
63
|
放射医学(临床)
|
18
|
精神病(临床)
|
64
|
放射医学技术
|
19
|
肿瘤内科 (临床)
|
65
|
超声医学(临床)
|
20
|
全科医学(临床)
|
66
|
超声医学技术
|
21
|
普通外科(临床)
|
67
|
临床营养
|
22
|
神经外科(临床)
|
68
|
核医学(临床)
|
23
|
胸心外科(临床)
|
69
|
核医学技术
|
24
|
泌尿外科(临床)
|
70
|
病理学(临床)
|
25
|
骨科(临床)
|
71
|
病理学技术
|
26
|
烧伤外科(临床)
|
72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7
|
整形外科(临床)
|
73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28
|
肿瘤外科(临床)
|
74
|
理化检验技术
|
29
|
麻醉学(临床)
|
75
|
心电学技术
|
30
|
妇产科(临床)
|
76
|
病案信息技术
|
31
|
计划生育(临床)
|
77
|
输血技术
|
32
|
妇女保健(临床、公卫)
|
78
|
医院药学
|
33
|
小儿内科(临床)
|
79
|
临床药学
|
34
|
小儿外科(临床)
|
80
|
中药学
|
35
|
儿童保健(临床、公卫)
|
81
|
环境卫生(公卫)
|
36
|
口腔(口腔)
|
82
|
营养与食品卫生(公卫)
|
37
|
口腔内科(口腔)
|
83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公卫)
|
38
|
口腔颌面外科(口腔)
|
84
|
放射卫生(公卫)
|
39
|
口腔修复(口腔)
|
85
|
卫生毒理(公卫)
|
40
|
口腔正畸(口腔)
|
86
|
传染性疾病控制(公卫)
|
41
|
眼科(临床)
|
87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公卫)
|
42
|
耳鼻喉(头颈外科)(临床)
|
88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
43
|
中医内科(中医)
|
89
|
寄生虫病控制(公卫)
|
44
|
中医妇科(中医)
|
90
|
职业卫生(公卫)
|
45
|
中医儿科(中医)
|
9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公卫)
|
46
|
中医外科(中医)
|
|
|
注:报考专业名称后注明临床、口腔、中医、公卫的,必须具有相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护理的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拟申报评审临床类或公卫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专业的,须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均可报考妇女保健、儿童保健专业。拟申报评审临床类预防保健专业的,须具有临床类执业资格,可报考临床类或公卫类的合适专业。拟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可报考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或中医类的合适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