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也将受治安处罚
据新华社电 (记者吕诺、贾钊)根据卫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医疗机构应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投诉。
针对患者及家属,通告提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以下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 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摘自广州日报2012年5月2日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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