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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6月起施行,对“医闹”行为作出规定
新快报记者 黎秋玲

发布时间:2013-04-10 16:10:06

    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等“医闹”要追责;医疗纠纷赔付超过1万元,公立医院就不得与患者自行协商;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调解医疗纠纷……《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以省长朱小丹签署省人民政府令形式昨日正式发布,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均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引入第三方、设立医调委处理医患纠纷是一大亮点。据悉,该《办法》从2011年起,曾三征民意。《办法》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下列行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3.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4.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等;
    5.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6.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
    7.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8.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变化:
    一、“死亡12小时内需送殡仪馆”规定删除
    在《办法》草案二征民意之时,关于“移尸”的规定时限曾引起争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应在患者死亡后1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医疗机构所在地殡仪馆,死者近亲属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草案三征意见时,加了“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内容,并将存放时间改为不得超过24小时,延长了12小时。《办法》对“移尸”正式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与三稿草案基本无异。
    《办法》还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如果家属阻碍移尸处置,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
    二、死因有异议应48小时内尸检
    通过征求意见,《办法》新增条款规定,若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争议:

    赔偿超万元 公立医院不得私了
    需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等,有市民担心赔偿手续更麻烦。新快报讯赔付金额超过1万元就不能私了!《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征求意见时,此条款就曾引起广泛争议。据了解,广东各级公立医院2010年报告医疗纠纷2.5万到3万件,其中超90%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医患自行协商私了。然而,这种私了方式容易引起医患双方僵持。广东省医的李医生就告诉记者,医院其实非常欢迎这一规定,将医疗纠纷赔偿引向法制化轨道。不过,不少受访患者却认为,如果走申请调解的程序,作为医患关系中,患者对信息把握能力较弱,对专业知识掌握非常有限,往往处于劣势。而且,对于赔偿金额较少的医疗纠纷,如果仅仅赔1万多元,申请调解费时不少,自行协商可能一个小时就谈妥了。也有受访的市民认为不必疑虑,“《办法》已经要求各地要成立医调委,30日内就要处理完纠纷,也算快速,而且能得到更公正、专业的答复,心服口服。”一位刘先生说。
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有:
    1.自行协商解决,但公立医院赔付万元以上除外;
    2.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
    几大亮点:
    1、明确医调委调解不得收费
    当下,医患一旦成为直接冲突的双方,将缺乏缓冲地带。《办法》开出“休战良方”,明确规定:医调委作为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调委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和电话。纠纷调解了,谁来埋单?这是当事方最关心的问题。《办法》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2、医疗纠纷应在30日内调解终结
    《办法》对调解时限作出规定,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规定医疗机构设统一投诉窗口
    “公众对医疗纠纷的预防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昨日,省法制办工作人员告诉新快报记者,《办法》吸纳了征求的意见,将医疗纠纷的预防独立成章,对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各方的职责、行为规范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4、患者及亲属有权复印病历
    《办法》还对病历资料书写保管进行了严格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不得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等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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